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市监市处字〔202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标有“frisoaiygTM”“美素爱婴TM”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兴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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