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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市处字〔2020〕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标有“frisoaiygTM”“美素爱婴TM”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兴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