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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晓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482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404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4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合计14554.54吨镀锌卷板、冷轧卷板、板头、尾卷、打包板、冷硬卷板给原告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详见附表)。 二、若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上述判决时,对未履行部分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应当于上述判决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按照单价3910.47742元/吨标准计付赔偿款给原告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 三、被告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曾晓华对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曾晓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263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应诉)500元,均由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曾晓华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判决)500元,由被告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曾晓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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