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20]274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未与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处取得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的的发票代码为3400162350,发票号码为02264022——02264035的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合计1370000.00元,开票时间为2017年06月16日,开票内容为苗木,并已在当年成本中列支。上述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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