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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8〕19000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61号精峰世纪大厦1幢的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国海)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013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8年3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8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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