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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0号当事人: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普南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年04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5日招录了新员工王某,于2021年02月25日招录了新员工张某,并在上述两名新员工上岗作业前进行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但未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合计次数为2次,于2021年04月13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5日前改正。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整改完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及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了当事人2021年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两次的事实;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2021年在对新员工王某、张某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后未进行书面记录的事实,并介绍了相关整改情况;3、调查笔录,证实了王某、张某在入职后就接受了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但未在对应的教育记录上签字的事实,并证实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4、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了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的事实。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提取的相关材料等。2021年0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5-00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完成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