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7年7月17日,我大队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盛威路1号的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2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浙江盛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前道加工车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前道加工车间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31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徐普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