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疏意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98204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02民初2050号 |
| 案号 | (2018)皖1002执6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区甘棠安徽黄山工业园区2号宿舍楼(房地权证黄-甘棠字第C20141214号)、甘棠安徽黄山工业园区办公楼(房地权证黄-甘棠字第C2014121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610元由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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