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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疏意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8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003民初282号
    案号 (2016)皖1003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鲍家祥货款235884元; 二、被告疏意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鲍家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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