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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城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8170****0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481民初2926号
    案号 (2018)辽1481执1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9-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兴城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成军借款本金1946221.86元及利息(以本金1946221.86元为基础,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兴城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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