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50578****78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545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恢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溪新兴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贴现款21357838.99元,贴现利息435437.44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贴现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贴现款14607838.99元,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贴现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贴现款675万元,按年利率5.61%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43.5万元。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17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沈火元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沈火元对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8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76,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4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76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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