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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578****7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1民初3378号
    案号 (2019)苏0481执4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人民币7739278.92元;并以7739278.92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本溪新兴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火元、章敏、沈菁华、金国强、溧阳市中亚物资有限公司、溧阳市别桥商会对原告代偿的7739278.9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75元,由九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975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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