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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578****7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7482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1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莆仁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莆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8800元由被告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9100元,由原告承担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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