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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774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民初字第01369号
    案号 (2016)苏0481执3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火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文峰归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500000元、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00000元、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和被告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缪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被告沈火元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和被告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上诉费缴纳账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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