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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火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774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721号
    案号 (2016)辽0504执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日期 2018-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溪新兴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零四元; 二、被告本溪新兴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欠款利息,时间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南芬区下马塘镇爱国村土地使用权(本国土南芬国用2012第6号),下马塘办事处爱国村三组生产厂房(房权证本南村字第20130103号、房权证本南村字第20130104号)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沈火元、王惠旦、沈菁华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四百一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已垫付),共计十一万五千四百一十元,由被告本溪新兴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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