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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店商互联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宁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P6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203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店商互联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锡山区羊尖郡旭食品商行货款193037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店商互联(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店商互联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1元减半收取2081元,由店商互联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店商互联(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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