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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68****676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4民初1432号
    案号 (2022)皖0882执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潜生、汪满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相关利息(其中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按年利率9.135%计息;从2019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9.135%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先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2元,减半收取14011元,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1元,被告李潜生、汪满玲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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