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468****676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4民初1890号 |
案号 | (2021)皖0882执恢4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潜山安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20232.67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5日),并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185%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潜生、李培、李雅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潜生、李培、李雅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安居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1元,由潜山安居商贸有限公司、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潜生、李培、李雅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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