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海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韩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6920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商初字第02140号 |
| 案号 | (2016)苏0707执130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永东水产冷冻厂货款487766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同类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5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1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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