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00MA****1Q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5584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3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余超、彭倩首期购房款400000元;二、原告余超、彭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两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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