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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MA****1Q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6570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3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杰、毛宗玲认购款335000元;二、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李杰、毛宗玲定金款4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杰、毛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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