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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阿地市监处字〔 2020 〕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擅自收取已取消景区停车场收费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收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44405.44元;二、罚款1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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