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55****28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01民初27259号 |
案号 | (2020)沪0101执9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000,000元; 二、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上述清偿行为,相应免除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春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盈春实业有限公司、盈信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薛光春、潘佩娟在(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S106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0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6,368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86,970元,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负担59,3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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