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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峰光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德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MA****JM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民初字第04301号
    案号 (2018)冀02执14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峰光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26242元,并自2014年7月1日(对账之次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262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99元,由被告安徽峰光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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