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濮环罚决字〔2018〕第 1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年产50万吨水稳、20万吨沥青砼成品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未取得环评批复,部分设备安装建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5 |
决定机关 |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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