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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8〕第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年产50万吨水稳、20万吨沥青砼成品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未取得环评批复,部分设备安装建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5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