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536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91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21)鲁0591执恢2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39999.78元,截至2018年4月15日的利息159866.67元、复利4.6元、罚息19184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共计17624055.05元,以及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9.9%为限);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302台机器设备(广工商抵登字[2016]0127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丁春松、丁子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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