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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MA****CN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4310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8170元,由被告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退还保证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第8页共8页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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