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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275****73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1民初2707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3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德才挖机租赁费1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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