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 东坑 )应急罚 〔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干式除尘系统未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和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3.生产企业铝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4.铝金属粉尘收集、储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防爆措施:?5.粉末涂装设备的除尘器采用正压送风袋式过滤装置;?6.粉末涂装设备未设置泄爆、隔爆、抑爆、抗爆任何一种控爆措施,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的监控装置,未设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态时声光报警信号;?7.粉末涂装设备的除尘器内有大量粉尘堆积,未及时清理:?8.风机和沉降室布置在厂房外,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未设置出现异常及故障状态时声光报警信号;?9.除尘系统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及配线未按要求配备符合GB12476.1、GB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的电气设备、监测监控装置。你公司在2020年12月期间,使用披锋车间、喷粉房的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4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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