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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75****50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234号
    案号 (2022)皖1623执1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奥斯博医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825767.5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分别以代偿资金17959.17元、807808.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奥斯博医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垫付的费用20000元;三、被告段磊、祝利勤、段月强、利辛县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辛县佳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奥斯博医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利辛县佳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就本案借款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83元,由被告安徽奥斯博医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段磊、祝利勤、段月强、利辛县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辛县佳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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