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461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3民初4721号 |
案号 | (2019)赣0983执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820835.78元并按年利率21.75%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代偿款299817.27元、150940.87元、921154.33元、196390.5元、2104291.2元、67604.69元、80636.92元分别自2016年9月27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6月29日、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6月21日起计息); 二、被告占庆球、万金凤对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占庆球、万金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高市监动抵登字(2017)第9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4元,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46元,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占庆球、万金凤承担42858元。被告占庆球、万金凤承担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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