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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占庆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61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南商初字第00174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1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阳陶瓷公司欠付原告国旺租赁公司的全部租金、利息、及延期利息共计857万元,被告东阳陶瓷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国旺租赁公司支付49万元,剩余款项分30期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于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15万元;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于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30万元;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28万元。在被告东阳陶瓷公司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前,20140023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租赁物为:规格为KD1800B的高效全自动液压压砖机3台,规格为YP1800L型的液压全自动压砖机1台,规格为DGB600/36+4的新型DGB系列干法磨边设备4台,及工程设备1套)。被告东阳陶瓷公司如存在任何一期逾期支付或者逾期不足额支付情况,原告有权选择如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处理:一、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东阳陶瓷公司按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回租赁物或授权江西忠朋陶瓷有限公司取回租赁物或授权江西忠朋陶瓷有限公司协助变卖被告东阳陶瓷公司厂内存货。二、被告程斌、敖银花、黄国千、红宝石陶瓷公司、忠朋陶瓷公司、黄云峰对被告东阳陶瓷公司的上述债务中支付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延期利息857万元、以及剩余全部未付款项10%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受理费60079元减半收取300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39.5元,由被告东阳陶瓷公司承担(由被告东阳陶瓷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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