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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占庆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61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2755号
    案号 (2017)赣0983执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被告占庆球、万金凤对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在本案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其违约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范围内对依法处置其坐落于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35189平方米的土地(高国用〈2012〉字第1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8733.02平方米的房产(高房权证新字第1021932、1014660、1021931、1021933号)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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