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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占庆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61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1982号
    案号 (2017)赣0983执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62982.35元及利息(2014年7月25日之前的利息已结清,2014年7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662982.35元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440元,由被告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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