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占庆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461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306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306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1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05-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熊鹏、喻丽华、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46079.04元并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截止2015年8月11日为289625.93元;自2015年8月12日起以本金2746079.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熊鹏、喻丽华、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占庆球、万金凤、方敏、吴仁国、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占庆球、万金凤、方敏、吴仁国、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鹏、喻丽华、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412元,由被告熊鹏、喻丽华、占庆球、万金凤、方敏、吴仁国、江西伟鹏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红宝石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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