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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环罚字〔2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限制生产一个月,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陆千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5
    决定机关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