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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14****68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执2139号
    案号 (2022)豫1104执恢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鼎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527843元和利息(利息以652784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照2021年6月当月的LPR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鼎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190元,由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500元,由原告河南鼎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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