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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77****06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906号
    案号 (2019)苏0382执1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8-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1月9日为142171.23元;之后以185万元为本金,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可军、韩英、满如新、刘付娥、满如飞、李瑞芹对上述两项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7元,减半收取计114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29元,由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可军、韩英、满如新、刘付娥、满如飞、李瑞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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