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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大荒食品营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72131****97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81民初54号
    案号 (2019)黑81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大荒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大荒食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42万元、支付利息843,073.21元,合计49,263,073.21元;支付原告北大荒食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42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标准计算); 二、原告北大荒食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金额范围内就被告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0号2-7[317房地证2014字第04151号]房屋依法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大荒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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