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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LC号
    违法行为类型 部分磷矿堆未遮盖
    行政处罚内容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LC号单位名称: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960412F地址:菏泽市长江东路518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恒军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磷矿存放场周围围挡低于磷矿堆,部分磷矿堆未遮盖;磷矿粉直接通过新建敞开式传输带送入磷酸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环罚告字〔2018〕180711JZDLC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环听告字〔2018〕180711JZDLC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已放弃此权利。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地址:菏泽市双河立交桥东的“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    收款单位:菏泽市财政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印章)2018年8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3
    决定机关 菏泽市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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