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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市吴江龙韵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我单位接到96196交通热线工单,有群众举报反映每天晚上:7:00--8:00.苏EU2517(黄)客车从药城高速出口下来违规带客。我单位执法人员调看出口处高清监控发现2019年11月27日20时32分车辆苏EU2517(黄)大型普通客车在泰州市祥泰路界牌段,通过江苏运政在线查看该车批准的线路走向为:?S227、?吴江口、G15w(常台)、G2?(京沪)、G2513?(徐准)、G30(连霍)、G45?(大广),通过江苏运政在线车辆动态监控栏调阅该车运行轨迹,发现该车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从泰州市高港区药城高速出口、泰州市祥泰路界牌段,然后返回京沪高速。苏EU2517(黄)大型普通客车涉嫌未按批准的线路运行。证据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壹份,苏EU2517(黄)轨迹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_《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86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0
    决定机关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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