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焦保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0044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冠商初字1417号 |
| 案号 | (2018)鲁1525执恢3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18-11-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金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焦保强、李淑英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代辉、李义安本金289904.74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4.875‰,并加收10%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 二、被告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杜更府、杜更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冠县冠安恒升薄板有限公司、杜更府、杜更田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山东金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焦保强、李淑英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代辉、李义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1651元,由被告承担87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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