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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13****08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执384号
    案号 (2020)苏0302执恢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29万元。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925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2003年淮东字第0017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据实计算至2009年6月17日止;以人民币1404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2003年淮东字第0018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据实计算至2009年6月17日止)。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00元,由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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