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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0****9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4968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伟萍借款本金90万元。 二、被告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伟萍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庆对被告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张伟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490元,由原告张伟萍负担1449元,被告深圳前海中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庆共同负担13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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