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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绿耘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谌细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508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2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园国、范美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597261.31元及其罚息(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罚息为224044.84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597261.31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园国、范美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江西绿耘百货有限公司、车旭日、周淑华、施玉清、吴东英、郭扬信、陈雪丽、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士红、罗招彩对被告陈园国、范美贞的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绿耘百货有限公司、车旭日、周淑华、施玉清、吴东英、郭扬信、陈雪丽、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士红、罗招彩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园国、范美贞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046元,被告陈园国、范美贞、江西绿耘百货有限公司、车旭日、周淑华、施玉清、吴东英、郭扬信、陈雪丽、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士红、罗招彩共同承担24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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