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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盛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7****94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2835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恢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山西金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和《承租协议书》。 二、被告山西盛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金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经济损失(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4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1.5倍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西金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3929元,原告负担66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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