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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钦南交罚(2020)稽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8日,桂N95925货车途经钦州市进港路路段时,经运政执法人员刘镇旭、李世胜检查发现其不按规定检测道路运输车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银河支行,账号为2107590729000001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钦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