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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众信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秀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196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00020号
    案号 (2016)粤0113执3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众信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9067661.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付,按合同约定的每日5‰的利率标准从代偿款支付之日起分段计算,即从2014年10月22日起,以42911.80元为本金计算至2014年11月4日止,从2014年11月5日起,以9067661.80元为本金计算至该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铭兴装饰灯有限公司、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众信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州众信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铭兴装饰灯有限公司、肇庆众信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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