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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敏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88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139号
    案号 (2016)辽01执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6-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敏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敏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永图投资有限公司、徐小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认的敏像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图投资有限公司、徐小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敏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敏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620元,由被告敏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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