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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零度空间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090F
    执行依据文号 深宝劳人仲(新桥)裁[2020]22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8640382】。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07月1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宁秋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少鹏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9034元; 2.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工资200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主张于2019年9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请人平均工资 3900元,即经济补偿金金额为3900元/月X1个月=39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 人如下款项: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元; 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9034元; 3、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工资2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 人如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目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下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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