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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市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祝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20055****1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07427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5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德镇市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通行费及服务费113,319.15元;   二、被告景德镇市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03,634.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以9,685.1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算,按年息24%计);   三、被告景德镇市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500元;   四、被告陈祝华、曹达锋对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中被告景德镇市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祝华、曹达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德镇市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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